(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笫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保康县支行与罗刚、柳毅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民二初字笫001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保康县支行)。负责人周培华,邮储银行保康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承武,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邮储银行保康县支行办公室主任,住该单位。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6510270118。被告罗刚。被告柳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邮储银行保康县支行与被告罗刚、柳毅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储银行保康县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刚、柳毅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保康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储银行保康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梁东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杨占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