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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154号原告林某,女,39岁。委托代理人李白,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王 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天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