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云南琦宇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董琳、舒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琦宇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权。委托代理人赵紫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董琳,女,1957年9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人。被执行人舒寒,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市人。委托代理人董琳,女,1957年9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人,代理权限内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云南琦宇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董琳、舒寒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楚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70000元,执行申请费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云南琦宇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琳、舒寒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