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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倪忠权与叶德强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忠权,叶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异字第6号案外人:叶德明。申请执行人:倪忠权。被执行人:叶德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忠权与被执行人叶德强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叶德明对本院冻结台州黄岩黄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中的7%股权书面提出异议。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倪忠权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涉及案外人叶德明权属争议的被执行人叶德强名下台州黄岩黄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7%股权的冻结,为此案外人叶德明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倪忠权申请解除涉及案外人叶德明权属争议的被执行人叶德强名下台州黄岩黄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7%股权的冻结,案外人叶德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叶德明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锦萍审 判 员  高宝德代理审判员  柯澄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