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荣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荣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672号罪犯王荣波,男,1978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4)宜中刑二初字第9号判决,以被告人王荣波犯贩卖毒品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已执行,见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5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610号刑事裁定,以上诉人王荣波犯贩卖毒品罪(预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4年08月11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7)川刑执字第4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6年12月25日止于2025年4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6日、2010年12月30日、2012年6月8日、2013年11月8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164号、(2011)成刑执字第1037号、(2012)成刑执字第3286号、(2013)成刑执字第621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10个月、1年4个月、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11月24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标准考核140分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荣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