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异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徐少波,徐鸣,波仕明戈(湖南)时装有限公司,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异字第0027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波。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少波。异议人(被执行人)徐鸣。异议人(被执行人)波仕明戈(湖南)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波。申请执行人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顶天。委托代理人黄新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人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徐少波、徐鸣、波仕明戈(湖南)时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徐少波、徐鸣、波仕明戈(湖南)时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徐少波、徐鸣、波仕明戈(湖南)时装有限公司称,一、2014年4月28日,因异议人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拟向招商银行晓园支行贷款700万元,被异议人应异议人要求签订一份《贷款担保协议》,约定被异议人为其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就异议人未能向银行还款被异议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被异议人向异议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违约金等作出约定,约定如由于异议人原因导致被异议人代偿的,异议人应支付被异议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还应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其后,被异议人向岳麓区法院起诉异议人,岳麓区法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被异议人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异议人资产或人民币800万元。岳麓区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岳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并立即执行了该判决。后来,岳麓区法院未经审理即裁定撤销(2014)岳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直到2015年3月8日这个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还没有解除,被扣押的汽车还没有还给异议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人还没有赔偿异议人损失。法院也没有进行错案追究责任人。现同样的当事人、同样的案由、同一个法律关系已经由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进行了判决,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那个案件的执行措施还没有撤销,现在就执行新案件程序严重违法。二、相同的案件当事人、案件事实、诉讼理由、法律关系以及诉讼请求,���麓区法院已经作出(2014)岳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虽然本案在长沙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再一次开庭,宣读了岳麓区法院的撤销526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定,异议人当时还没有签收此裁定,证明现在执行的这个案件受理的时候就是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法一般原则。如果长沙中院就本案再次作出一个(2014)长中民再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那么岳麓区法院已经执行了一半的案件怎么办理?且长沙中院(2014)长中民再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审理程序和文书格式不明,迟早要被推翻。三、岳麓区法院裁定撤销(2014)岳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后,至今未解除这个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岳麓区法院应该采取措施改正因为错判造成的损失,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被异议人应赔偿异议人财产保全的损失。岳麓区法院的责任人应该向异议人赔礼道歉。岳麓区法院错误的立案、错误的财产保全和错误的判决应该完全撤销,重新从头开始,否则不利于轮候冻结财产的其他案件当事人。综上所述,异议人请求贵院驳回被异议人的执行申请,待前置程序完成后,重新申请执行。经审查查明,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徐少波、徐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岳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岳民监字第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再审期间,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波仕明戈(湖南)时装有限公司、徐少波、徐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岳民再字第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4)岳民再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并按照当事人确认的地址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2014年11月1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波仕明戈(湖南)时装有限公司、徐少波、徐鸣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2014)长中民再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湖南浙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长中民执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再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系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确���的内容履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取得管辖权。本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波仕明戈(湖南)时装有限公司、徐少波、徐鸣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波仕明戈(湖南)时装有限公司、徐少波、徐鸣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浩审判员 杨立辉审判员 谭航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