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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军峰与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日照华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峰,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日照华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芳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李军峰,男。委托代理人:曹华伟,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林,总经理。被告:日照华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峰,总经理。被告:日照芳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君,总经理。原告李军峰与被告山东鲁粮矿业有限公司、日照华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芳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军峰于2015年3月31日以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军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李军峰负担。审 判 长  卜雪雁审 判 员  王林林人民陪审员  陈洪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