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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帅发强与王淑云、杨宁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发强,王淑云,杨宁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897-2号原告:帅发强,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代理人:帅春花,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王淑云,住广州市东山区。被告:杨宁东,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发强诉被告王淑云、杨宁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由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原告帅发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帅发强负担。审判长  曾杰锋审判员  黄健珊审判员  叶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