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湖南高速广信材料有限公司、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高速广信材料有限公司,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高速广信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道远,董事长。被执行人: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八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汪如圣,董事长。关于湖南高速广信材料有限公司与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3)保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实地调查及网络查询,现被执行人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保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吕建军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