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海新、刘阳献与被上诉人宋保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海新,刘阳献,宋保平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海新,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阳献,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姬卫民,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保平,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何海新、刘阳献因与被上诉人宋保平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海新、刘阳献及其委托代理人姬卫民,被上诉人宋保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安龙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