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忠洪与陈步玺、陈娟等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洪,陈步玺,陈娟,张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533-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洪。被执行人陈步玺。被执行人陈娟。被执行人张振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步玺、陈娟、张振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步玺、陈娟、张振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娟对位于高村路130号华天名邸6号楼1单元1103室(所有权证号201215622)拥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娟所有的位于高村路130号华天名邸6号楼1单元1103室(所有权证号201215622)。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陈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王忠洪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陈步玺、陈娟、张振刚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朝晖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肖培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