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二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邹某某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104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某,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办事处主任。因本案于2014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科,辽宁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邹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辉代理审判员 薛 凯代理审判员 何 云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国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