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奚玉田、秦金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奚玉田,秦金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立终字第00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汪国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玉田,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金根,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上诉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奚玉田、秦金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分别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和安徽省郎溪县,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其是为达到在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起诉的目的,故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的安徽省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之一秦金根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南陵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