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城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金定等与李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定,章保定,李建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城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张金定,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9日。委托代理人:李同新,西峡县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章保定,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8日。委托代理人:李同新,西峡县城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建伟,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24日。原告张金定、章保定诉被告李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定、章保定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同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定、章保定诉称:2010年9月,二原告与被告李建伟签订大越爬拦水坝承包合同书,二原告作为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工程发包单位水利局针对被告李建伟结清了全部工程款项,但被告对二原告的劳务款并未全部付清。依照合同约定及二原告的实际施工总量,二原告应得总劳务款186000元,但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付清全款。2014年5月16日,经二原告再次催要,被告李建伟扣除二原告应付的税收费用后,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内容为“今欠修水库坝现金肆万壹仟元整,欠款人李建伟2014年5月16日”。后该款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请被告李建伟支付二原告劳务费41000元。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大越爬拦水坝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二原告全部款额。2.工程技术员出具的工程量结算表复印件,证实二原告的实际工程总量。3.被告李建伟出具的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修水库坝现金肆万壹仟元整,欠款人李建伟2014年5月16号”,证明被告至今仍下欠41000元工程款未付。被告李建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李建伟与原告张金定、章保定签订《大越爬拦水坝承包合同书》,合同内容为“甲方:李建伟,乙方:张金定、章保定……三、乙方自行组织施工队人员,石头、砂石、电费、粉刷、税收各一半、工具、电力等施工中一切费用(除水泥外),都由乙方全部承担。……五、工程结束后,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所有款额。甲方:李建伟;乙方:张金定、章保定2010年9月”。合同签订后,二原告组织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在被告方技术员的技术指导下,对位于西峡县回车镇垱子岭村上河组大越爬一处拦水坝工程进行施工,历时三个月后工程完工,工程所属水利部门对工程验收合格,并将二原告施工工程总量制作清单收入备案。后经二原告多次向被告李建伟催要工程劳务款,被告李建伟分别于2010年底、2011年、2012年共计支付140000余元。剩余款项双方协商后扣除二原告应付的税费,2014年5月16日被告李建伟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内容为“欠条今欠修水库坝现金肆万壹仟元整,欠款人李建伟2014年5月16号”,该款项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建伟至今未付,为此二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合同书、施工总量表,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建伟与原告张金定、章保定签订施工合同,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组织人员,在被告方技术员的指导下对拦水坝工程进行施工建设,二原告与被告李建伟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李建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二原告相应的劳务款,但被告李建伟经二原告多次催要后仍有部分款项未付,并在扣除二原告应承担的税费后出具欠条一支,原告据此欠条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劳务款4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质辩权利的放弃,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金定、章保定劳务款人民币4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告李建伟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付前款时加付该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献力审 判 员 杜 静人民陪审员 闫苏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