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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佰英与朱铁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佰英,朱铁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812号原告李佰英,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文贺,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铁成,住吉林省磐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佰英诉被告朱铁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佰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佰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00元,减半收取,即50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海音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