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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俊与雷付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雷付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李俊。被告:雷付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雷付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雷付业被关押于看守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申请撤回对被告雷付业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撤回对被告雷付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