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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晨与周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晨,周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张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学兵,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礼,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坤满,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银红,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晨与被告周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晨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张晨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静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