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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吴春辉与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吴春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姚华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春辉。上诉人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春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可向舞钢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商登记显示国能公司登记注册地为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此协议管辖法院应为舞钢市人民法院。舞钢市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最高为500万元,因此,协议约定的本质意思是500万以下的纠纷由舞钢市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出现500万元以上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争议金额为10457805元,属于数额超出法定范围,因此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国能公司于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司登记,舞钢市应为国能公司的注册地,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公司登记机关,上诉人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国能公司注册地为舞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对注册地的不当理解。本案系因国能公司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当事人约定由国能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应以此确定管辖。舞钢市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原告吴春辉起诉的诉讼标的金额符合原审法院级别管辖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