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杨某,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拉尔市。被告廖某,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拉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琼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