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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全友申请执行王兴臣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友,王兴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友,男,200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勃利县城西小学学前班学生,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吉祥村。法定代理人李海玲,女,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吉祥村,系申请执行人母亲。委托代理人白玉凤,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吉祥村。被执行人王兴臣,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本院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友与被执行人王兴臣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中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兴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勃中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佟志金执行员  李龙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