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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邢某与白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白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897号原告:邢某,女,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邢杰,农民,系邢某之父。被告:白某,男,199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邢某与被告白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诉称:2013年2月份邢某与白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在白某家小丁庄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手续,邢某婚前购买电视机、冰箱等作为陪嫁物。嫁到白某家后,由于二人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双方相互缺乏了解,经常吵架,白某还多次将邢某赶回娘家,以至于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某返还原告邢某个人财产电视机、冰箱等,财产价值共计约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邢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一、邢某居民身份证,证明邢某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证明、收据一组,证明邢某与白某结婚时,邢某陪送嫁妆有:海尔冰箱一台(BCD649WM)、海尔洗衣机一台(XQB80-Z1216)、长虹电视二台(3D50A6000i一台、LED37A4000i一台)、长虹空调二套[35GW/ZHR(W1-H)+2、72GW/ZHB(W1-H)+2]、沙发2套:双人沙发一套、五组合沙发一套、茶几2个、电视柜一个、组合衣柜一套(四个)、梳妆台一套,餐桌一套:一个桌子、六把椅子,电脑桌一个,棉被七床。被告白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邢某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一、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2月份邢某与白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年月日在白某家中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由于二人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经常吵架,以至双方无法共同生活,邢某已回娘家居住。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邢某陪送嫁妆有:海尔冰箱一台(BCD649WM)、海尔洗衣机一台(XQB80-Z1216)、长虹电视二台(3D50A6000i一台、LED37A4000i一台)、长虹空调二套[35GW/ZHR(W1-H)+2一套、72GW/ZHB(W1-H)+2一套]、沙发二套(双人沙发一套、五组合沙发一套)、茶几2个、电视柜一个、组合衣柜一套(四个)、梳妆台一套、餐桌一套(一个桌子、六把椅子)、电脑桌一个、棉被七床;上述财产在白某家中。本院认为,邢某与白某按农村习俗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效力。后二人产生矛盾,邢某回其娘家居住至今,应视为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时陪送的嫁妆属邢某个人财产,白某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邢某个人财产:海尔冰箱一台(BCD649WM)、海尔洗衣机一台(XQB80-Z1216)、长虹电视二台(3D50A6000i一台、LED37A4000i一台)、长虹空调二套[35GW/ZHR(W1-H)+2一套、72GW/ZHB(W1-H)+2一套]、沙发二套(双人沙发一套、五组合沙发一套)、茶几2个、电视柜一个、组合衣柜一套(四个)、梳妆台一套、餐桌一套(一个桌子、六把椅子)、电脑桌一个、棉被七床。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100元,被告白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雷代理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勇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