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登位与被执行人孙明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登位,孙明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登位,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孙明关,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登位与被执行人孙明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孙明关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借原告李登位款项15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16000元。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明关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明关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登位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明关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登位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登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1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