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梁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梁某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郑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16X。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175。原告郑某诉被告梁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