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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梁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梁某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50号原告:郑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16X。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175。原告郑某诉被告梁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