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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汪熊露与慈溪市杰依特轴承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熊露,慈溪市杰依特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415号原告:汪熊露。委托代理人:曹顺元。被告:慈溪市杰依特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定一。委托代理人:叶建荣。委托代理人:陈迪。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汪熊露诉被告慈溪市杰依特轴承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熊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汪熊露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