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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邓生金与马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生金,马文昌,郑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469号原告:邓生金,男,汉族,生于1943年3月10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奇台镇XXXXXX,退休。被告:马文昌,男,汉族,生于1948年3月3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西北湾乡XXXXXX,农民。被告:郑玉英,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4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西北湾乡XXXX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生金与被告马文昌、郑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生金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生金撤回对被告马文昌、郑玉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邓生金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日书 记 员 胡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