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北京桓丰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冬梅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桓丰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75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恒运,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冬梅,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佛仲字第47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桓丰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冬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魏冬梅协助办理位于×××别墅过户给北京桓丰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手续。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冬梅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冬梅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冬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魏冬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超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褚晓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戎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