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新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马波与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波,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泰高新行初字第3号原告马波。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法定代表人张猛,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吕惠,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袭方成,道朗镇政府信访办主任。原告马波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道朗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泰行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波,被告道朗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吕惠、裘方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0月20日原告马波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告道朗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道朗镇政府公开“办理对道朗镇李马沟村村支部、村委会及村支书许传迎在确权发证工作中一系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一案的相关情况。被告道朗镇政府针对原告马波的公开申请进行了口头答复,原告马波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告道朗镇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1、《道朗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证实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指南》也公布了接收公开申请的邮箱;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证实原告起诉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原告马波诉称:我是泰安市城市户口居民,于2002年8月7日在道朗镇李马沟村东北沟自然村购买农村住宅一所。2013年末,得知正在确权发证,当时进行“权属确定--申请确权登记”,我就与李马沟村村支部、村委会及村书记许传迎多次联系,向其说明此住宅的相关情况,并希望在确权发证工作中:“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如实报告此住宅的相关情况。”但李马沟村村支部、村委会及村支书许传迎至今不履行如实上报的法定职责。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我向岱岳区道朗镇党委、道朗镇人民政府控告道朗镇李马沟村村支部、村委会及村支书许传迎在确权发证工作中一系列违纪违法的行为,并要求道朗镇人民政府保护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本案即住宅物权),道朗镇人民政府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带领我至信访和纪委,通过道朗信访和道朗纪委递交以下5个文件: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当面递交《对道朗镇李马沟村村支部、村委会及村支书许传迎在确权发证工作中一系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2014年9月1日星期一Email递交《对道朗纪委的口头答复处理意见的书面回应》、2014年9月30日星期二Email递交《对道朗纪委的口头答复处理意见的书面回应2》、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Email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4年11月6日星期四Email递交《向道朗镇人民政府提出依法立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对于我的各个控告、申请,镇政府、镇党委或是置之不理、或拒不答复,或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特别是:对于我2014年10月20日星期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不予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起诉请求判决被告依法立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即对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立即予以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答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组证据:视听光盘一张,证实曾经递交的五份书面文件的电子版,第一份是当面递交,其他都是电子邮件递交。还有两个电脑邮箱的截屏。证明原告已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道朗镇纪委办公室邮箱。其他与道朗镇工作人员的三份录音文件,证实被告已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道朗镇政府辩称:一、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的内容非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原告要求的确权发证不是针对房产而是针对农村宅基地,不属于被告掌握或获取的信息,被告没有进行答复的法定义务,请求原告予以谅解,原告应向相关部门或单位获取信息或寻求答复。二、原告的申请并未向被告送达,被告并没有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被告在岱岳区政府网站上公布了道朗镇政府对外公开的电子邮箱daolangdzb@126.com以及《道朗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但被告并没有收到原告称以Email形式发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也未按程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后经调查了解得知,原告曾向道朗镇纪委递交过申请,道朗镇纪委副书记耿林勇已经按照《岱岳区村干部国土资源知识读本》第23页第五章有关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原告口头明确答复,原告在行政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也认可已向他进行过口头答复。三、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做如下认定:对于原告马波提交的视听光盘,能够证实原告马波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送至被告道朗镇纪委办公室邮箱,向被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原告马波向道朗镇党委、道朗镇人民政府控告道朗镇李马沟村村支部、村委会以及村支书许传迎在确权发证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要求道朗镇政府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原告马波向被告道朗镇政府递交《对道朗镇李马沟村村支部、村委会及村支书许传迎在确权发证工作中一系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2014年9月1日通过电子邮件递交《对道朗纪委的口头答复处理意见的书面回应》、2014年9月30日通过电子邮件递交《对道朗纪委的口头答复处理意见的书面回应2》。原告马波要求公开办理此控告案件的相关情况,有以下五点:1、调查取证的事实是否是“岱岳区国土分局登记的户主不是马波”;2、以下是否是事实:“李马沟村村支部、村委会及村支书许传迎在确权发证工作中,在我多次说明事实后,仍然弄虚作假,至今拒绝改正,继续谎报我的住宅户主”。“李马沟村村支部、村委会及村支书许传迎未走任何法律程序,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审判,不由任何执法部门执行,私自即把我的住宅变更至他人名下,在我要求停止侵权后,至今拒绝改正”;3、道朗镇党委、道朗镇人民政府办案结论的依据是什么;4、道朗镇党委、道朗镇人民政府最终办案结论;5、道朗镇人民政府对“我要求道朗镇人民政府保护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答复”。被告道朗镇政府纪委针对原告马波的上述申请,给予了口头答复,并在庭审中再次告知原告马波,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本院认为:原告马波向被告道朗镇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其向道朗镇纪委控告道朗镇李马沟村村支部、村委会及村支书许传迎的违纪违法行为后,该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马波要求公开的信息,并非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并不是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对于原告马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国鹏审 判 员 曹旭晶人民陪审员 李宝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