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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白某某,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被告卢某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卢晓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雯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