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白某某,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被告卢某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卢晓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雯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