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三终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孙新建与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楚江造船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新建,安徽楚江造船有限公司,闫家军,浙江金港担保有限公司,何家祺,禹克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终字第00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明胜,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新建,男,汉族,1961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楚江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家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家军,现羁押于安徽省宿州监狱,身份证号码340621195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港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定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家祺,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禹克平,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新建、安徽楚江造船有限公司、闫家军、浙江金港担保有限公司、何家祺、禹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319元,减半收取9159.5元,由上诉人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悝元审判员  陈广金审判员  宋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