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宋春玲与李跃平、申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玲,李跃平,申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宋春玲,住所地泸溪县xx镇建设路259号。被执行人李跃平,住所地泸溪县xx镇常青路5号县政府宿舍三栋二单元302号。被执行人申小华,住所地泸溪县xx镇常青路5号县政府宿舍三栋二单元302号。本院在执行宋春玲与李跃平、申小华(2013)泸民初字第3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泸执字第12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兴武审 判 员 向永健审 判 员 罗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段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