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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宋春玲与李跃平、申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玲,李跃平,申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宋春玲,住所地泸溪县xx镇建设路259号。被执行人李跃平,住所地泸溪县xx镇常青路5号县政府宿舍三栋二单元302号。被执行人申小华,住所地泸溪县xx镇常青路5号县政府宿舍三栋二单元302号。本院在执行宋春玲与李跃平、申小华(2013)泸民初字第3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泸执字第12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兴武审 判 员  向永健审 判 员  罗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段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