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耀波与陈志华、阿别拉则、徐洪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波,陈志华,阿别拉则,徐洪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941号原告杨耀波,男,59岁。委托代理人马东方,西昌市长安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华,男,50岁。被告阿别拉则,44岁。第三人徐洪英,女,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耀波诉被告陈志华、阿别拉则、第三人徐洪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耀波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