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29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尊鹏与徐国佐、初成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尊鹏,徐国佐,初成香,何茂苓,徐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2967-1号申请执行人刘尊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徐国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初成香,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何茂苓,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徐和,农村居民。法定代理人何茂苓,农村居民,系何茂苓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尊鹏与被执行人徐国佐、初成香、何茂苓、徐和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实际为徐兆坤所欠,徐兆坤已于2010年7月6日死亡,被执行人徐国佐、初成香分别为徐兆坤父母,何茂苓、徐和分别为徐兆坤妻女,徐兆坤死亡后,四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徐兆坤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