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民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琪与被告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初字第01385号原告曾琪,男,1974年8月6日出生。被告马军,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琪与被告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琪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琪负担。审判长 党书明审判员 刘广录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