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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绍华与李胜明、钟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华,李胜明,钟清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李绍华,男,1956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现住龙南县。被告李胜明,男,1960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现租住龙南县。被告钟清秀,女,1963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华与被告李胜明、钟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廖家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 曾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