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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何瑞义、何瑞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尔王庄村。负责人吕晓瑞,行长。委托代理人寇文龙,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何瑞义,农民。被执行人何瑞民,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尔王庄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瑞义、何瑞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6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835.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86元、执行费9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瑞义给付执行款10000元并缴纳诉讼费786元、执行费974元,本案尚有执行款60835.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瑞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5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