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行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睢宁县新型涂料厂与睢宁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宁县新型涂料厂,睢宁县人民政府,刘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睢行初字第0001号原告睢宁县新型涂料厂,住所地睢宁县高作镇高南村。法定代表人陈国栋,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朱继民,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睢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睢宁县中央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贾兴民,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毛孝泉,该县副县长。委托代理人陈向东,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荣华。委托代理人邱新国,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睢宁县新型涂料厂不服被告睢宁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睢宁县新型涂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睢宁县新型涂料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宜红审 判 员 金传会人民陪审员 侯宜信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