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孙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郭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个体医生,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吴雷,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郭某诉被告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雷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郭某、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2013年11月21日,郭某收到106575195599发送的中国农业银行短信提醒,称需要登入wap.95599ie.com网站进行手机银行升级,郭某按照该信息的提示进行了相关操作。随后,郭某收到中国农业银行短信提醒: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50036004453064)账户资金50000元已经被转入被告孙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718383372676)账户中,现郭某要求孙某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及利息2000元,合计5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原告郭某按照手机短信提示进行手机银行升级操作,导致本人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50036004453064卡中的50000元被转入被告孙某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0718383372676卡中的账户中。当日,郭某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受理,后多次找到孙某希望其能够返还该笔款项,但均未果。2015年1月27日郭某起诉来院,要求孙某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郭某又放弃了要求孙某返还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50000元,造成原告郭某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郭某要求孙某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返还原告郭某不当得利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