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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启尧、马海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谭启尧,马海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62号原告李某,女,2007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之父),1970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红,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启尧,男,1992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海东,男,1991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负责人:隗晓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谭启尧、马东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谭秀珍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谭秀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