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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执字第5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惠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伟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惠开电气有限公司,彭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591-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惠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黄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香豪,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伟军,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申请执行人广东惠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广东惠开电气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59800元及利息(从2013年7月1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6697元、执行费5397.46元。经查,被执行人彭伟军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已设置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惠州市惠阳太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通知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特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德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彭伟军房屋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为2208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及时受偿,应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置。在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此,申请执行人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评估价2208400元拍卖被执行人房屋[建筑面积为572.21平方米,占地11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伟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