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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花成龙与陈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成龙,陈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54号原告:花成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陈齐,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原告花成龙诉被告陈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花成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花成龙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成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花成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