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庞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2月5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某某以二人已自愿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本案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