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糜自忠与姜文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自忠,姜文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68号原告:糜自忠。被告:姜文革。本院在审理原告糜自忠诉被告姜文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糜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糜自忠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贺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