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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杰与齐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齐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陈杰,男。委托代理人吉雪滢,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晓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诉被告齐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