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杰与齐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齐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陈杰,男。委托代理人吉雪滢,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晓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诉被告齐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