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海娟与莫振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那民初字第20号原告黄XX,被告莫XX,原告黄XX诉被告莫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茂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被告莫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5月17日,双方到化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化民结XXXXXX号《结婚证》。婚后,于2005年12月27日生有长子莫XX,又于2009年9月7日生有次子莫XX,但被告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对两个婚生子冷若冰霜,搁置不理,两儿子跟随原告母亲一起生活直至2015年2月8日止,方送回被告家里生活。婚后,被告百般虐待原告,每为一些小事便辱骂原告,拳打脚踢原告。原告与被告一起生活如履薄冰,生不如死。原、被告之间根本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势同水火,格格不入,绝无和好之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莫XX辩称,我不想离婚,我与原告是同学,98年至今感情较好,我没有常打原告,我打电话原告也不接,我不想这家散了,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两个孩子我也照顾,我只是打过一次原告,我自认为有些家庭暴力,但没有原告所述那样。我希望原告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7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化民结XXXXXX号《结婚证》。婚后,于2005年12月27日生育长子莫XX,于2009年9月17日生育次子莫XX,婚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产生矛盾,且被告有对原告打骂的现象,从而影响夫妻感情,为此,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且婚姻期间已生育了两个孩子,双方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现被告虽有对原告打骂的行为,但在庭审中,被告表示痛改前非,珍惜家庭,珍惜夫妻感情。若双方能够相互体谅,共同为未成年的两个儿子着想,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XX与被告莫XX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茂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练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