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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顾小辉与陈建伟,陆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小辉,陈建伟,陆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772号原告顾小辉,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45。被告陈建伟,男,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7416。被告陆瑜,女,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7827。原告顾小辉诉被告陈建伟、陆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6日,被告陈建伟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委托他人转账100万元给被告。《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6日,利息按月息2%计算。被告陈建伟在借款到期后未还款,在原告多次催收下,双方协商将合同由2014年12月16日续签至2015年4月16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14年12月16日起至今的利息,已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此外,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陆瑜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4年12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未答辩。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2月16日,被告陈建伟因日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委托顾希向被告陈建伟转账100万元,原、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补充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建伟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6日止,到期全部还清欠款;借款为有息借款,借款月息为2%,当月应计利息于次月16日支付;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原告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全部欠款。被告陈建伟收到借款后,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未清偿本金,双方于2014年12月16日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将借款期限展期至2015年4月16日,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违约条款内容与第一次借款合同约定一致。此后,被告陈建伟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另查,被告陈建伟、陆瑜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本院,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建伟收到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期��的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收回全部借款,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100万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问题。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上述标准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院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陆瑜的责任问题。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陆瑜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建伟、陆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小辉清偿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2月1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顾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7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2170元,由被告陈建伟、陆瑜��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凤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