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姚民初字第2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89年8月7日生,农民,住姚安县。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生,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郭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郭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告期届满,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应诉。2015年4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郭某某于2009年8月21日在姚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郭某某到我家生���。同年9月26日生育一子郭锡彤。2011年2月底,被告郭某某外出打工,之后就杏无音讯。现夫妻分居已三年多,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准予我与被告郭某某离婚;婚生子郭锡彤由我抚养。被告郭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在打工期间认识谈婚。2009年8月21日自愿到姚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郭某某到原告孙某某家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9月26日生育一子,取名郭锡彤。因双方性格不合,2011年2月底,被告郭某某离家外出打工未归,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弥兴镇上屯村委会、上屯三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姻基础差,婚后���建立夫妻感情。2011年2月底,被告郭某某离家外出打工未归,现夫妻分居4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孙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郭锡彤由原告孙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雪审判员 李杭信审判员 周菊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自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