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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韦素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振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