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朱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韦素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振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