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得玉与张素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玉,张素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张得玉。被告张素花,成年。原告张得玉诉被告张素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得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得玉以与被告张素花自行和解,清结到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得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