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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高兆骏与杨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兆骏,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高兆骏。被执行人杨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调解协议,向被执行人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杨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