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高兆骏与杨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兆骏,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高兆骏。被执行人杨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调解协议,向被执行人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杨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