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曾少华与程保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少华,程保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曾少华。被告程保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少华与被告程保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