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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曾少华与程保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少华,程保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曾少华。被告程保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少华与被告程保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本鑫